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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無良業者退散!下訂前請搞懂自身權益 婚紗攝影「新版定型化契約」出爐 2020年02月13日

 

小編常在掏心話上看見新人分享被婚紗業者死纏簽約,抑或用許多不合理手段讓新人簽約,難道這些都無法可管嗎?雖然說經濟部在民國88年時,就有公告關於「婚紗攝影(禮服租售及拍照)契約範本」來作為行業行政指導,但那僅供參考性質,並無實質法規拘束力。

 

這兩年經濟部為了加強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的約束力及公平性,開始針對新人實務上常與店家發生的爭議,例如定金收取的多寡、外景拍攝的變動、照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及指定攝影師的變更等事項,做了進一步規範。

 

這次契約內容可是非常明確定義適用的對象,是為提供婚紗拍照、攝影及禮服租用服務業務的婚紗攝影業者,因此新人在籌備婚禮過程,法規知識不可不知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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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審閱期間至少3

 

首先,新人最常遇到的就是店家業者說:「趕快下訂!優惠只有現在才能提供,錯過就沒囉~」這類的促銷話術,導致許多新人衝動下訂,即便事後想反悔,也會有許多紛爭在,這次更新的契約內容就有特別針對這點進行規範,有明確規定「審閱期間至少3日」,避免這種的消費糾紛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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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款規範

 

再來就是業者收款的規範制定,因為在婚紗攝影這行業裡,每個服務都是分段式完成的,當然收費部分也會分段式收取,經濟部為了平衡新人與店家之間的權益,特別針對收款進行規範。

 

1.定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20%

 

2.定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之累計,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50%

 

3.定金、選定禮服及拍攝所收取金額之累計,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60%

 

4.定金、選定禮服、拍攝及選定樣片所收取金額之累計,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80%

 

5.業者若有收取禮服押金,其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10%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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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紗照片著作權歸屬

 

還有關於照片的著作權歸屬,這部分除非雙方另有約定,不然著作人為店家,著作財產權人為新人(消費者)。除此之外,對於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的使用限制,也有所規範:店家若是想使用未經新人選定的樣片及照片,除非有和新人(消費者)簽書面同意,否則店家是不能使用的,並且應該銷毀,要是違反,則需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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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不指定攝影師

 

最後是關於指不指定攝影師的規範,若新人有指定攝影師,店家則不能隨意更換,要是指定的攝影師無法服務,店家需立即通知新人重新選定,但要是新人不想重新選,不過已經支付指定費,那麼雙方可以終止契約,新人還能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,除此之外,終止契約時,店家必須退還尚未提供服務的報酬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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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還是有些不完善的地方,如果新人在消費過程有感覺到權利受損,或者覺得與店家簽定的合約不合理,小編建議可以先向店家反映,但要是店家處理方式,無法解決你們的問題,那麼可以打「1950」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,或者前往各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,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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籌備婚禮的過程,除了要面對婚俗、親戚這些大魔王外,還有很多瑣事需要新人仔細規劃、防範,這份契約內容請新人一定要多注意,才不會吃虧喔~

 

 

(摘自:海外婚紗攝影,教堂婚禮,海外婚禮,桃園海外婚禮,台中海外婚禮 )

參考文獻:

1張月惠 1992 海外攝影 攝影之消費行為與潛在消費行為之研究

2黃瑞銧 1994 高雄市民婚紗攝影消費行為之研究

3陳信宏、傅懷慧 2004 婚紗攝影消費者生活型態與消費行為之研究

資料來源:結婚吧

幸福工房